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云交基建〔2018〕36号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
2018年4月16日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 议通过《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 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部
2018年4月20日
云南省高速公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高速公路项目 的建设管理。
一、严格源头管控,强化项目管理
(一)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贯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1.项目公司的成立、注册资本、蛆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项目采购文件 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项目公司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能力要 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 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2.项目公司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其组建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详见附件2)。
项目公司委托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应符合交通运输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详见附件2),代建单位资格条件应满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的规定(详见附件3)。
3.在报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项目公司应将派驻工程现 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 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对未达到资格标准的,要责 成其补充完善,或责成其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代建单 位负责建设管理。
4.已经备案的项目公司或代建单位管理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项目任职,曰主要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原则上除不可抗力原因(调离原单位、伤亡、因法律法规被限制自由等)外不得变更,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取得备案部门的同意,并重新 履行核备手续。
(二)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基建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管控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并派驻人员进驻SPV公司,定期对项目建设的基建程序、工程质 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上 级主管部门,并按职责监督抓好整改落实。
政府出资人代表除拥有股东合法权益外,原则上不应干预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正常管理,但对项目涉及技术标准、基本功能、质量安全等事项进行独立签认,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具体内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特许经营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
(三)项目公司要切实认真组织项目法人所有人员认真学习高速公路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熟悉各个阶段的建设管理流程。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对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及时获取监管要求和合理化建议,并落实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四)投资人具备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项目公司应将建设实施蛆织方案按管辖权限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交通质监机构。报备资料应包 括合同段的划分及其各合同段承包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培训合格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要求详见附件4。
(五)为加强对项目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规定,设计审查单位、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招标 及管理工作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出资人代表直接负责。由实施机构或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招标及管理的机构所需的费用,由实 施机构或政府出资人代表的派驻人员独立签认,由项目公司支付,具体内容及细节在投资协议、项目特许经营合同或项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
设计审查单位可采取委托方式确定,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第三方专项检测机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与投资人、施工单位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参与投标。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 规定组建。
二、严格过程管控,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 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 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管理责 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 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 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六)强化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总体责任
1.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第一管理责任单位的职责,认真抓好质量安全工作,制定明确的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环保、文明施工等责任目标并进行细化分解,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管理办法,落实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成效,相关管理办法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质监机构备案。
2.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意见》、《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控制要点的通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强制性控制要点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建立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单位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 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在项目动工前按项目管辖权限及时向交 通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项目法人应在招标及合同文件中明确项目质量和安全目标及责任、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并落实安全生产
专项经费,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及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等现象的发生。不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指定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压低合同费用,克扣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要定期会同监理单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加强对重大风险源的管理,并督促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4.项目法人应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关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相应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推进项目标准化施工和平安工地建设,提高工程质置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5.项目法人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6.项目法人在加强主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服务区、收费站、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以及绿化工程、取弃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管理,切实响应品质工程及交通强国创建工作要求,确保 服务区及路政、治超、应急救援、交警等交通管理设施与主线同 步建成并投入使用。
7,因项目法人未严格履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或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将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要信息告知制度》的要求,将相关信息告知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社会资本方,要求社会资本方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进行全省通报或向交通运输部推送进 行全国通报,并按信用评价规定计入信用档案。
(七)强化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和降低质 量标准。
2.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岗位责任。一是要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相关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及验收规定,严格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质量检测。二是要依法规范管理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严禁以包代管。三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指南(试行)》、《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 南(试行)》要求,落实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于评估结果 为重大安全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建立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 大分部分项工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机制°隧道开挖、梁 板架设、沉箱安装、水下爆破等风险较大工序实行项目领导班子 或主管质量、安全成员的负责人在岗带班制度,发现严重违规操 作行为,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要规范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管理,定期公示使用情况。五是要制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并经常 组织演练,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或施工合同段工程质量经质监机构鉴定不合格,按我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该单位在我省年度交通建设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八)强化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以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程序控制、工序验收和抽检评定,加强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 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监理单位要依法落实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理、检查、验收责任,建立与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按照合同、监理程序和标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质量,不得签字通过。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问题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该单位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九)强化材料供应、检测单位的责任
1.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2.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的进场检测和质量控制,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高度重视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检测。
3.试验检测机构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负责,对发生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试验检测机构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操作的试验检测机构,该单位在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4.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各从业单位应对自行招标、采购的原材料质量负责,凡因供应的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在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招标、采购单位应负相应连带法律责任,并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标准。
三、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和完善倒逼机制
(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参建各方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和综合督查等多种方式,依法严肃查处从业单位在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履约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质量和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的,要 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列入重点监管名 单以及通报批评等相应措施,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 档案。
(十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要求,对如下情节严重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予以公开曝光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1.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谎报、瞒报较大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4.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
5.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抽检发现进场主要原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
6.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查实的;
7.因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
8.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9.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二)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对招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1有关术语说明
2.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主要人员资格最低要求
3.代建单位资格条件要求
4.总承包单位主要人员资历最低要求
有关术语说明
1.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2.政府出资人代表:是指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收费公路PPP项目建设,并代表政府持股的企、事业单位。
3.项目实施机构:是指经政府授权,负责项目识别和准备、社会资本方选择、执行和移交等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
4.项目公司:是指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成立,或由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采取出资入股或设立特殊股份的方式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的项目法人。
5.项目法人:是指项目公司或由其派驻项目指挥、协调、管理各从业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管理机构。
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某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设计审查、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
附件2: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及主要人员资格最低要求
类别 | 机构及人员 | 最低要求 | 备注 |
机构 设置 | 部门设置 | 应设有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职能部门 | |
管理人员数量 | 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 员总数的70%以上。 | ||
主要 人员 资格 | 机构负责人 |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 应具有良好的 社会信用和职 业道德,具备相 应工程组织管 理能力,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法 律和规定,熟 悉、掌握公路建 设规章、政策。 |
技术负责人 | 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 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 | ||
财务负责人 | 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 | ||
关键岗位人员 | 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 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 |
附件3:
类别 | 关键内容 | 最低要求 |
代建单位 | 制度要求 | 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
业绩要求 | 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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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数量要求 | 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
代建单位资格要求
附件4:
总承包单位主要人员资历最低要求
主要人员 | 职称 | 工作经验 | 资质证书 |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 | 路线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 具有10年或以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参加过 2 个或以上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 |
勘察设计分析负责人 | 路线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 具有5 年或以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至少参加过1 个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 |
项目经理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8年以上本专业施工工作经验,担任过1 个本专业施工项目经理或2 个本专业施工项目副经理,其建设规模与将承担的项目规模类似(里程或合同价不得低于将承担项目的60%)。 | 一级注册建造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项目总工 | 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8年以上本专业施工工作经验。 | 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安全负责人 |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3年以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 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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