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组织会员单位,在进行充分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统计、分析和论证制定本参考意见,作为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计取费用的参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双反委发〔2024〕2 号)关于行业协会反垄断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本意见中的相关收费价格意见仅作参考。
本协会将约束会员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垄断行为,明确反对行业内任何形式的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将积极引导和帮助会员企业依法竞争,与上级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报告和配合反垄断调查。
第三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可参考本意见。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五条 本参考意见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 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协助答疑,视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协助定标,以及协助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计取的费用。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 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属于专业技术智力密集型服务活动,招标人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代理服务业务时有序参与竞争,应在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社会信誉、人员队伍和技术力量等方面发挥优势,不得恶性压价竞争。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意见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
第九条 参考意见所列明的价格为基准价格, 以单个项目(或标段) 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具体收费金额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难易程度、市场行情等具体情况在收费费率上下浮动建议为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不得恶意低价。收费低于 7000 元的项目(或标段),建议按 7000 元计取,不再浮动。
上述金额如以单价或不报价等无中标总金额方式进行招标的,以招标人的项目估算或招标控制总价为计费基数。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成本包括:项目直接人工成本、交通、会务、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成本、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等。异常低价的项目,协会将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服务超出本参考意见所指范围的,如合同咨询、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其他延伸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服务内容,另行约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服务原则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计算方法或金额。严禁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文件所明确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隔夜评标或外出评标的场地费、开评标当中的公证费由招标人或中标单位支付,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非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失败:(1)未进入评标阶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建议按附表中收费费率的30%计算,重新招标仍未进入评标阶段不再重复计取;(2)已进入评标阶段,该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建议按附表中收费费率的70%计算。若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3)重新招标成功或转为非招标方式完成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本参考意见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需专家隔夜评标、外出评标和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复核或复审等二次评审所产生的费用, 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
第十五条 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产生处理异议或投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则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严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有效的合同约定,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巧立名目、强制收费、串通价格、恶意低价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上述恶性竞争行为,应积极向协会反映。协会核实后将对发生恶性竞争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个人进行公示和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参考意见自 2024 年 11 月 6 日起施行, 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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